中国自然保护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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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节  建立自然保护区的步骤和程序

一、建立自然保护区的步骤

建立自然保护区的基本步骤是:

1、可由科学家、群众团体、政府主管部门、人大或政协代表提出建立自然保护区的建议或请求;

2、指定负责筹建自然保护区的主管部门和人员;

3、由主管部门组织科技人员对将要划入自然保护区的区域进行多种学科的科学考察和实地调查;

4、根据考察和调查的结果,提出建立自然保护区的初步意见和划定区域范围;

5、对初步划定的范围由有规划资质资格的单位进行总体规划;

6、由主管部门组织科学家、有关单位、拟建自然保护区周边的政府、当地群众等进行科学论证和听证会,评定和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7、由主管部门起草文件,报请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二、批准自然保护区的程序

人民政府(包括县、市、省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批准自然保护区的基本程序是:

1、接到要求建立自然保护区的申请;

2、将申请批转给自然保护区评审部门进行评审;

3、审查评审部门报请的评审结果;

4、审查是否与有关规划或部门向交叉或冲突;是否存在与周边地区存在边界争议;拟建立自然保护区的体的权属是否清楚和明确;

5、批转有关部门征求意见;

6、起草文件予以批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