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法律法规
全国鸟类环志管理办法
第一章
全国鸟类环志中心是全国鸟类环志工作的具体业务执行机构,负责组织和指导全国鸟类环志活动。
地方鸟类环志站是地方鸟类环志工作的业务执行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内的鸟类环志活动。
第二章
(一) 负责制定全国鸟类环志规划,负责全国鸟类环志活动的组织、协调和技术指导,开展国际合作与信息交流; (二) 监制和统一发放鸟环,组织、管理彩色腿旗的使用;收集、汇总和管理全国鸟类环志信息; (三) 负责制定全国鸟类环志培训计划,组织培训鸟类环志人员。
(一) 负责制定全国鸟类环志规划,负责全国鸟类环志活动的组织、协调和技术指导,开展国际合作与信息交流;
(二) 监制和统一发放鸟环,组织、管理彩色腿旗的使用;收集、汇总和管理全国鸟类环志信息;
(三) 负责制定全国鸟类环志培训计划,组织培训鸟类环志人员。
第七条
(一) 负责制定并组织落实本区域的年度鸟类环志计划; (二) 及时总结和报告鸟类环志记录及回收信息; (三) 宣传普及鸟类环志知识。
(一) 负责制定并组织落实本区域的年度鸟类环志计划;
(二) 及时总结和报告鸟类环志记录及回收信息;
(三) 宣传普及鸟类环志知识。
第四章 鸟类环志活动的管理
鸟类环志资格证由全国鸟类环志中心统一印制。
第五章